酒后骑车难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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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9:5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靖)著名演员牛振华醉酒驾车身亡的事件再次让人们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就在人们为牛振华扼腕的时候,丰台区发生的一起酒后骑自行车的事却让民警显得无奈:明知酒后骑车危险,但按照现有法律无法作出处罚。 2004年5月14日晚,丰台交通支队民警在永南路夜查时,发现一白色面包车司机酒后驾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民警将司机截获,正当民警暂扣面包车时,一名满嘴酒气的男子骑
据了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非机动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通行安全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这只是对醉酒骑车的规定,而对如何认定醉酒则没有规定。目前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驾驶非机动车的十种列举性违法行为中,也没有酒后骑车的规定。只是在第89条规定:“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一位有多年执法经验的交通民警告诉记者,酒后骑车的情况并不少见,其危险性程度一样很严重。一是自行车的速度比较快,二是骑车人酒后反应较慢,特别是在夜间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往往是自己。因此,法规应当对酒后骑车者有个处罚规定,这也是对骑车者本人的安全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