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要扣1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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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10:51 黑龙江日报 | |||||||||
董景峰 13日,本报刊发了《驾照考试“门槛”要抬高》一文,文中介绍了即将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分内容。如今,这个新《规定》已经由公安部正式公布实施。 记分项目减少至50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在12个月内违章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1999年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中,对驾驶员的违章记分共有五档74项,新《规定》实行后,记分减少至五档50项。 其中,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另外,新规定新增了一些须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次记6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3分;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3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2分;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交通事故不再追加记分 已公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对交通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不再对交通事故本身进行处罚。因此,原来《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规定追加记分”不再实施了。(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