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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亮出你的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11:14 新晚报

  实习生隋妍记者姜学峰

  因存放在车库的汽车被人下了“黑手”,车主与车库的主人打起一波三折的保管合同官司。最终,法院认为:车主证据不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由】2000年11月19日,来哈工作的韩某与市果品出租汽车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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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2000元保管费,至2001年4月,出租公司负责保管韩某的加长林肯轿车。2001年3月20日,韩某像往常一样到车库取车,刚开动几米,车突然熄火,再也发动不着。23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测试分析显示:汽车油箱抽取的样品混有酸性物质,导致汽车无法正常启动。韩某以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8800元。

  【焦点】车辆油箱内含有酸性物质,是否为出租公司保管不善造成,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理分析】动力区法院一审认为,韩某与出租公司约定的保管合同成立,韩某诉出租公司保管不善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认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驳回韩某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官司打到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偿保管合同成立,韩某的车入库时正常驶入,次日取车发现车辆毁损,出租公司未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出租公司一次性赔偿韩某车辆修理损失费人民币58784元。而出租公司认为,该车是不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物品,作为保管人,只要保护车辆完好交给韩某,保管义务即已履行。出租公司请求法院对此案予以重新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韩某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油箱内的酸性物质是出租公司所为,且公安机关的侦查现场没有发现油箱被撬等痕迹,无法证实出租公司有主观故意和过失行为。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提示】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丽说,双方口头约定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对保管物外部尽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内部性能不属保管合同的履约内容。法院审判查明的事实一致,而韩某又始终不能对其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仅靠推理,不能代替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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