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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优秀男士 怎么流里流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12:03 今晚报

  主持人语:“红娘”是个自古就有的“行当”,只是这“牵线”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前进在不断变化着。现如今,想要寻找“另一半”的人可以将自己的资料提供给婚介公司,成为“网络会员”,广阔的网络空间将会给会员们提供一个“缘分”的平台。然而,网络毕竟是虚拟的,并不是每一份资料的背后就能够对应一个“真实”的人。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日前接触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董女士原以为对方会员是名“优秀男士”,见面后才发现他“流里流气”。对此,董女士十分气愤,并对给自己介绍对象的婚介公司心生不满,从而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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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欺诈”状告该婚介公司。这起纠纷引起了我们对“婚姻介绍”这一特殊服务的关注。吴阿娟

  一直孤身一人的董女士已经步入中年,多年来她一直寻觅着自己的另一半。2003年6月20日,一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婚介广告令董女士心动,于是她试着打通了网络公司的联系电话。接待的工作人员十分热情地介绍了公司的情况以及服务标准。在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后,董女士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男会员可挑选的余地很大,便交纳了300元的中介服务费,并填写了“相识服务部网员登记表”,成为一名网员。

  转天,婚介公司便向董女士提供了两名优秀男会员,董女士选择了其中条件相当的张先生并约见面。起初张先生说话还算得体,但当两人不太拘谨时,董女士开始发现张先生“站没站相,坐没坐相”,谈吐间很不注重个人仪表,说话时还经常甩出脏字,流里流气。最让董女士反感的是,张先生一再追问道:“你有没有私车?”董女士认为婚介公司将这样的所谓“优秀男士”介绍给自己是不负责任的,伤害了自己的感情,是对会员的一种欺诈行为。气愤之下,董女士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交纳的300元婚介服务费,并终止双方的婚介服务合同。

  本想当“月下红娘”却成了被告,网络公司同样有怨言,他们认为自己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并履行了服务义务,至于会员的言行举止不雅是会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公司无法左右。况且,网员登记表背面的“须知”中已经明确载明:“中心实行网员制,一次性收费,服务到成功,不受约见次数及时间的限制;入网后的网员一方终止服务,可退会,不退费”,所以,董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

  一方备感气愤,一方觉得委屈。那么,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不合心意,婚介公司要承担责任吗?这成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我认为,董女士很难打赢这场民事官司。首先,婚介公司提供了2名男士和董女士见面,应该说是在履行合同;其次,董女士认为和其见面的男士不是“优秀男士”,但不是“优秀男士”的证据需要董女士提供,而不是由婚介公司提供。而是否“优秀”,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标准,董女士认为不优秀的,别人却可能认为优秀。仔细想想,董女士根本不可能向法庭提供张先生不优秀的书面证据和视听证据,这官司简直没有办法打。所以我建议董女士尽量和婚介公司协商解决为好。

  杨仲凯(主任 天津明扬律师事务所)

  董女士要从中介公司要回中介费,在法律上就是要解除合同。董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见面男士不够“优秀”,可是,“优秀”与否没有一个通行的评判标准。所以,我觉得,董女士解除合同的要求在法律上显得理由不足,中介费不能要回。

  徐畅(中法网网友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我认为婚介公司的审查义务是一种有限义务。对被介绍人的学历、年龄、职业等,婚介公司可以通过相关证书来确认,但对于被介绍人的生活习性、性格脾气等则只能通过被介绍人自己来了解,所以很难就此说婚介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婚介义务。并且欺诈是需要有主观故意的,在纠纷中,我们不能得出婚介公司具有欺骗的故意,所以欺诈是不成立的。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在虚拟世界里可以大显身手的网络公司,在语言上也习惯了“虚拟”和“模糊”,“优秀男士”本来就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网络公司认为的“优秀男士”到了董女士眼里可能确实是一个“流里流气”的市侩。网络公司与董女士之间是合同关系,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合同,类似这样的“虚拟”和“模糊”的语言最好不要用。

  潘强(主任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依据诚信原则,居间人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虽然不负有积极的调查义务,但就其所知事项负有报告于委托人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居间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发生在董女士身上的事导致董女士对婚介公司产生不信任,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婚介应承担责任。另外,居间合同一般采取报酬后付,合同未成立,不得请求报酬,所以,“须知”中的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基于此,我认为,婚姻公司应退还董女士预交的300元,但董女士也应当支付婚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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