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人 三年刑期改判十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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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6:52 北京青年报 | |||||||||
检察院成功抗诉刑事案件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检一分院获悉: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是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史振革属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后经市检一分院支持海淀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史振革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史振革曾因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新疆服刑,1992年12月因腿骨骨折,被保外就医。2001年3月底,本市海淀区永丰乡一家餐厅开业,因没有邀请在当地被称为“地头蛇”的史振革,史振革等人对餐厅老板宋国忠进行殴打,致宋国忠轻微伤。后史振革被公安机关通缉,经过家人的工作于2003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海淀区检察院以史振革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海淀区法院以寻衅滋事一审判决史振革有期徒刑3年6个月。海淀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市检一分院支持抗诉。最终市一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史振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8年3个月11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1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