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工单位开工前需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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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8:05 胶东在线 | |||||||||
新华网上海5月17日电(记者季明)根据上海市政府日前通过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今后上海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对实施防治方案不力的单位,公众可以举报或投诉。 办法同时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表示,这些年来上海城市建设力度很大,但相关管理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客观上造成扬尘污染比较严重。上海市政府此次出台政府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管理,就是想通过各种严格的举措有力控制扬尘污染的产生,让广大市民有一片更干净的天空。 办法还根据上海扬尘污染的不同来源,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对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等工程建设,要求采取围挡、洒水、遮盖、地面硬化、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对房屋拆除,要求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拆房、爆破等作业;对物料堆放,要求配备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对物料运输,要求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对道路保洁,要求增加机械化清扫率并符合有关作业规范;对中心城范围内的裸露泥地,要求进行绿化和铺装等。 对于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将实行“不良名单”制度,由上海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