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体被狗咬伤少年获赔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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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8:39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玉明 通讯员杨国地章建育)11岁的少年许兴(化名)正在上学途中,不料一只母狗向他猛扑过来,咬伤了他的“小鸡鸡”,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近日,仙游县法院郊尾法庭判狗主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人民币209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许春(化名)明知自家门口前沿是通道,却把狗拴在门口,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狗咬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50%。
作者:陈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