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跳到竞争单位违反约定判赔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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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8:57 解放日报 | |||||||||
手机公司副总经理柳先生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跳槽到竞争对手通讯公司工作,手机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为据,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近40.5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柳先生限期支付手机公司15万元违约金。 2001年4月,37岁的柳先生受聘任某知名手机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三年。工作8个月后,柳先生决定离职。由于身居高位,掌握公司不少信息,2002年12月19
但让手机公司最不愿看到的事还是发生了。柳先生离职不久便前往一外地通讯公司工作,而该通讯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包括手机销售。去年8月8日,获悉上述情况后,手机公司以柳先生违反员工保密协议、对其业务与人员稳定造成重大损害为由申请仲裁。由于未获满意结果,去年8月将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近20.3万元及在现公司所任职的收入近20.3万元。法庭上,柳先生以手机公司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坚决要求驳回对方诉请。 根据协议,柳先生履行协议义务的期限为其离职之日起6个月,即2002年12月19日至次年6月18日。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届满之前,如柳先生有违约行为且一直持续该违约行为的,手机公司应在期限届满次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显然,手机公司于去年8月8日提出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时效。 根据双方所签协议,公司在柳先生离职后,按月向其给付经济补偿。在此情况下,柳先生如有违反协议义务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柳先生在手机公司离职前平均工资,因手机公司提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以其每月补偿金2.5万元认定。至于手机公司要求将柳先生的现在收入判归其所有,因为手机公司无法举证具体收入,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杨克元陆莉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