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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解释公民通信保护 法院无权查用户通信详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03 法制日报

  据新闻晨报报道人民法院到底是否有权依法检查移动通信用户的通信资料?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对此作出法律解释: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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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据东方新报消息)(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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