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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口头换房换来无家可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55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今报讯亲兄妹换房子,只有口头协议,而两个房证都归在哥哥名下。哥哥去世后,侄女顺利“继承”房产,姑姑无“家”可归。记者昨天了解到,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姑姑终于要回了自己的房子。

  为孩子上学兄妹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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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越和刘艳(均化名)是兄妹。刘越参加工作后,享受到单位福利分的楼房。这样,父母自然把房子留给了刘艳。1987年,刘艳住的平房动迁,回迁后刘艳和哥哥一商量决定换房,“还不是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吗?一家人也没签什么协议”。于是,刘艳搬进哥哥位于皇姑区的房子,刘越全家搬到沈河区刘艳的回迁房里。

  房改后两套房子归兄

  1997年6月,哥哥住的房子参加房改,房改后房产证上写上了嫂子的名字。1998年,妹妹住的房子也参加了房改,“这房子本来就是我哥单位分的,房改后,这处房子的产权人自然是刘越。虽然房改期间我向他单位交了8000元,但还是那句话,一家人,用谁的名字不一样?”

  1998年后,沈河区和皇姑区的两处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就是哥哥和嫂子的名字了。

  姑姑状告侄女要房子

  一转眼到了2002年5月,刘越因病去世。“我哥刚走,我侄女就到房产局办了更名手续,我原来的房子就成她的了。”

  2003年3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刘艳得知房证已被更名,自己没“家”了。“我去找她们娘俩,侄女却说房子是她继承的。我想告他们,但一咨询,没证据,这官司不好打,但我还是决定试试。”刘艳要求法院确认当初的口头房产互易协议有效,要求侄女交出皇姑区住房的房产证,并协助自己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没有证据依然胜诉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初没有书面协议,但刘艳现有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当初交易的事实,发生的法律效力大于被告提供的房产证等证据,判刘艳胜诉。

  刘艳的嫂子和侄女不服判决,以该处住房是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此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不是定案的惟一证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皇姑区的房子应该归刘艳所有,此案并未过诉讼时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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