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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连遭两车撞轧致死》案 两大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26 天津日报

  前车:肇事致人重伤还是死亡?后车: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胡然赵杰吉学刚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赵杰吉学刚)本报报道的《深夜连遭两车撞轧致死》一案,昨天上午在和平区法院公开进行审理。因对案件事实、罪名适用及如何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法庭上,控辩各方进行了激烈辩论。经3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最后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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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据法医鉴定,第一辆肇事车肇事后致使被害人姜某某肝破裂,重伤;第二辆肇事车拖带碾轧是被害人致死的主要原因。据现场目击者称,被告人刘某某前轮轧过倒地人停车再次启动时,后轮闯了几次才冲过去,车在开出现场四五米后被过路群众拦住,后刘某某趁人不备驾车逃逸。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姜某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法庭上,刘某某表示因当晚没看清前方状况,汽车前轮对被害人进行了碾轧。后突然出现几个人说他撞了人,要他掏钱摆平此事。他当时认为遇到“碰瓷”的,趁机驾车跑了,第二天从警方获悉当晚确实轧了人。据此,其代理律师辩称刘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徐某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还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因其不负责任的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被碾轧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属“多因一果”,徐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律师针对上述指控,提出根据法医鉴定,徐某某的肇事行为仅造成被害人姜某某肝破裂、重伤,其死亡后果是另一被告人刘某某所为。被告人徐某某只能对被害人的“重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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