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枝断落砸伤行人屋主未尽注意义务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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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5: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梅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不及时清理屋顶树枝,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案进行终审宣判,判令屋主负主要赔偿责任,承担赔偿7000余元。 兴宁市宁中镇的杨某夫妇与陈某是邻居。在陈某房屋侧面,有几棵杨某夫妇栽种的大树。2003年5月5日,一些枯萎的树枝断落在杨某夫妇的屋顶。杨某怕有朝一日树枝掉下来砸伤人,试图把它拖下来,却拖不动,就想让它晒干几天再拖下来。5月7日下午4时多,天正刮
2003年6月9日,陈某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宁法院经调查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夫妇负主要赔偿责任。杨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中院认为,本案应属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砸伤人的树是杨某夫妇家中所有,明知自己的树枝掉落在房屋顶上,应当预见树枝会随时跌落伤人,却因其过失而未能采取措施清除隐患,致使树枝掉落砸伤陈某,造成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杨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曾经雇请过他人砍伐过杨某夫妇树上的树枝,在部分树枝未砍断的情况下,放任危险隐患的存在,后导致树枝被风吹断跌落,造成自己被树枝砸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对此,陈某亦应负次要责任。 但从本案实际来看,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在树枝已被风砍断落在屋顶时,应负有谨慎、特殊的注意义务,防止树枝跌落,但杨某夫妇未尽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对陈某所受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而陈某亦应负相应的责任。法院最后判令杨某夫妇负80%的责任,即承担赔偿7262.94元。 (钟哲平 李志金)(实习生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