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行登广告“找靓女做露水夫妻”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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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1:58 信息时报 | |||||||||
“找一位摩登靓女,做一年露水夫妻” 珠宝行登广告找形象大使广告引争议 一珠宝行为寻形象大使打出“找一位摩登靓女,做一年露水夫妻”的广告引发争议 本报东莞讯 (广州日报记者 周楠) “阿姨,你长得这么靓,50万做一年露水夫妻,你还不去应征耶?”前日,东莞南城某公司李小姐向记者投诉,她的小外甥看了一家珠宝行
广告:找靓女做露水夫妻 这个广告就立放在东莞市文化广场某商场一楼入门处,是广州一家叫点石的珠宝行在其东莞门店柜台前摆放的。广告牌上是一名长发飘飘的女郎,广告词如此写道“找一位摩登靓女,做一年露水夫妻”(大字)“50万元寻找点石珠宝形象大使”(小字),广告牌位不大,但由于置于人流颇旺的商场入口,因而倍受关注。 专家:此广告有伤风化 东莞理工学院教授刘志猛说:“这个广告做得太露骨了,按照常人的理解,露水夫妻就是野鸳鸯、婚外情,这样的广告用语有伤社会风化,尽管它没有正式登记户外广告和发布媒体广告,但它在人流来往较多的商场入口立广告牌,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还是有的,广告用语在提倡创意的前提下,也应当提倡一种健康文明的意识。”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佑国认为:严格来说,这是企业的一种招聘行为,不能算作商业广告,因而不能简单地用《商标广告法》来判定这个广告用语违反了哪条规定,但即使作为普通的民事行为,这一用语也违背了我国民法中所提及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珠宝行:沉默应对议论 前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该珠宝行广州总部策划部黎先生,问及他们公司当时是如何推出这一广告语的,在推出这一广告语有无考虑到它的社会影响?黎先生表示:暂不便对此作出解答,对社会各种议论保持沉默。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向东莞市工商局进行咨询,东莞市工商局办公室的负责人表示,将对此事先行做出调查,再视情况作出处理,并表示将很快给记者明确答复。 法律链接 《广告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