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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加急费惹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3:52 新闻晨报

  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认为合理

  售出一辆奥迪轿车,因为工作人员算错了总价,导致2.5万元的购车加急费只收了2500元,汽车销售商少收了2.25万余元价款。事后追讨无果,销售商于是手执购车合同将购车人告上青浦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购车人应该再向自己支付“购车加急费”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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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26日,市民庄某前往该汽车销售公司,欲购买一辆奥迪

  A6豪华轿车。当时销售方提出必须交付车辆加急费才能保证在一周内提到车。于是,双方在合同中注明了包括购车加急费2.5万元。2002年12月31日,汽车销售公司在为对方所购车辆办妥了上牌等有关手续后,将车辆交付庄某。可事后在结账时,汽车销售公司发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购车加急费误算成2500元,少收了2.25万元。

  法庭上,庄某认为汽车销售商收取购车加急费本来就不符合行业惯例,因此无理由再要求自己补交费用。而汽车销售商认为庄某当初买车明知要收取加急费,所以理应全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收取购车加急费,所以对合同中收取加急费一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于收取购车加急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的问题,法院还向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征询看法。协会在答复这个问题时表示:购车加急费其性质是汽车销售商为客户快速办理购车手续的服务费,并未违反国家和行业规定。

  基于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法院于是根据合同法原理,以尊重双方意思为基础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汽车销售公司接受了庄某提出愿意另外支付1.1万元购车加急费的建议。

  此案虽然以调解划上了句号,但对于销售商利用消费者想尽快拿到车的心理而收取购车加急费的做法,不少人都持反对意见,认为这种做法是变相抬高车价,最终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秩序。所以,这种企业自主定价的现象并且实行“价外加价”是否应该受到一定限制?还有待相关部门给予引导和规范,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此类纠纷的发生。作者:晨报记者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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