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未缴税 企业缴罚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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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6:0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怀今实习生刘燕通讯员万伟荣)昨日下午,记者从深圳市地税第二检查分局获悉,我市一公司在接受捐赠后未缴税,税务部门依照税法规定,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罚款9万元的处理。 据了解,这家公司于2003年接受某科研所价值40万元的无偿捐赠检测仪器时,除了按记载金额缴纳了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外,并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检查人员指出,税务处理与会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企业在接受捐赠时时,应注意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以及新旧税法规定的区别,否则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怀今 实习生刘燕 通讯员万伟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