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场上踢伤人 法院裁决补偿伤者5000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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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6:32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丁建华熊青)昨日,武汉市中级法院运用公平原则,对一起无过错损害案作出终审判决:踢球伤人的张某向受害人支付补偿费5000余元。 2002年9月18日,周某与同事张某等人踢足球比赛。周某系一队前锋,张某是另一队守门员。比赛中,周某带球攻门,张某防守将球踢出球门。不料,足球迎面击伤周某右眼,经
周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该院审理后认为,踢足球是一项激烈的体育活动,周某的损害事实是一种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张某仍应给予周某一定经济补偿。扣减张某的单位已一次性补助周某医疗费2.5万元,二审法院遂改判张某另外向周某一次性支付5000余元补偿金。 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