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部署清欠专项整治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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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6:3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为纠正和制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南京市政府近日成立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置费清欠补偿工作,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自查自纠中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落实执行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随着南京市建设用地数量逐年加大,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为推动招商引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一次性征地成本支出,对征地补偿费用采取了延期付款的办法,有的甚至挪用、截留征地安置补偿款,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前一阶段,有的地方已经对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进行了清理,制订了初步的分期还款计划或协议,但这种做法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此次清查的重点是,从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对未按规定交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各区县政府要限期要求用地单位或开发商补足、交齐征地费用,并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款。对土地出让所得收益,要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对2004年新批准的建设用地的补偿,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的规定,不得采取“认产补偿”的做法,依法进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今后,凡征地补偿安置费没及时落实到位的,一律暂停用地审批手续。 通知还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郊区(县)要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尽快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赵霞黄建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