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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拘留决定被撤销 被拘留者申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7:10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卢成汉特约记者肖玉)用去年9月的拘留证认定今年的事实,鄂州鄂城区法院于4月28日对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并实际拘留3天。昨日,记者从鄂州中院了解到,该院已依法撤销了这一“早产”的拘留决定。

  据鄂州中院的复议决定书称:鄂城区法院在执行鄂州市房产物业公司与博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要求博蕊公司经理赵友林履行还款义务。今年元月12日,赵友林将一间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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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得7万元用于还款。4月28日,鄂城区法院以赵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为由,用2003年9月9日开出的“(2003)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书”,要拘留赵15日,并实际拘留3天。赵提出复议申请后,鄂州中院依法撤销了这一拘留决定。

  昨日,此案的承办人———鄂城区法院执行庭法官赵志勇向记者介绍,2003年9月9日,区法院作出了“(2003)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书”。此时,赵才答复将门面房和服装变卖后抵付欠款。直到今年4月28日前,赵还欠房产公司13万元,虽然赵愿意用实物抵付,但房产公司不同意,经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同意(没有新的拘留决定书),他们将赵友林拘留。

  记者就此采访鄂城区法院时,分管副院长徐志刚称:此事“以鄂州中院的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准”。

  昨日,赵友林称:办案法官用一张“早产”的法律文书将其拘留,导致企业人心浮动、停工停产,客户撤单,也给他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他将为此申请国家赔偿并依法控诉办案法官。

  据介绍,去年9月9日开出的拘留证,只能对去年9月9日以前发生的行为进行处罚,即使法院认为赵构成了拒不履行的事实,也不能用“早产”的拘留证拘人。为此,鄂州市政府督办室一负责人称,这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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