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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罚款被退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7:40 潇湘晨报

  本报讯“天元交警大队把300元钱退给我了!感谢潇湘晨报和株洲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的领导为我们老百姓办了实事!”昨日下午3时50分许,株洲市民濮爱国给记者打来电话时十分激动地说。

  昨日上午,包括濮爱国在内的几名株洲市民给本报打来电话称,5月15日前,株洲市天元、石峰交警大队即对道路交通违法进行了顶格重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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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在5月1日至15日期间,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以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为主,尽量不罚款,尤其是不能顶格重处。

  濮爱国称,5月13日下午6时5分,他骑摩托车载着一人左拐弯行至株洲市天台路人行道口时,停车接了一个电话。当时,执勤交警立即过来说:“你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停车的规定,且搭车人没戴头盔,头一项罚100元、没戴头盔罚200元,合并执行共罚款300元。”濮爱国只得到天元交警大队交了罚款。

  后来,濮爱国看到本报“新法实施过渡期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的相关报道后,立即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731-5571188反映情况。随后不久,一名姓毛的先生及另一名姓胡的先生也打来电话反映,他们分别于5月13日上午及5月14日上午因骑摩托车没带头盔,行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口时,各被执勤交警处以200元罚款。

  昨日上午,记者通过电话向株洲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反映了这一情况。该科负责人称,按照新法,以上执法行为,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均是得当的,省交警总队的确作出了相关部署,株洲市交警支队也针对总队工作安排作出了相应部署,但由于道路交通违法的量很大,处罚量也相应较大,“完全不罚款是不可能的”。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对处罚的个案确有不同看法的,欢迎到支队找他反映情况。

  记者将此情况一一告诉了濮爱国等3人。昨日下午,濮爱国打来电话称,经过支队法制科出面协商,他从天元交警大队领回了被罚的300元钱。

  但胡先生和毛先生就没了这样的“好运气”。经与法制科负责人通电话或见面后,两人昨日前往石峰交警大队等候该大队相关负责人,但最终没有等到。

  针对株洲交警部门在新法实施过渡期内顶格处罚一事,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法实施过渡期内,原则上以批评教育为主、适度处罚为辅,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各地交警部门也可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记者 王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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