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法”上限罚首个肇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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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8:06 天津日报 | |||||||||
杨毅李冀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李冀)市交管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再出重拳,依法按处罚上限给予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治安拘留15天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这是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至今,交管局按“新法”上限处罚的第一例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
据悉,5月9日晚11时40分,东丽区天山南路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当事人张某某骑自行车沿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后面驶来的小客车撞倒并拖带,致张某某受伤,小客车驾驶员驾车逃逸。交警东丽支队经侦查得知肇事逃逸车辆为津C07257的红色大发,几经周折,终于在河东区香山道将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按“新法”上限给予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治安拘留15天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