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高校就业派遣八大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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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01 沈阳晚报 | |||||||||
新闻提示 18日,《200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制定及派遣工作的有关规定》下发至我省各高校,毕业生 关心的定向生改变就业去向怎么办、想改派怎么办、因病不能工作怎么办等八大焦点
定向生改变去向怎么办? 最迟年底前安排工作 按照规定,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定向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定向地区和单位要在2005年1月10日前,将安排结果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定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而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不得随意改派 对不符合改派条件,定向地区或单位能安排就业的定向毕业生,定向地区或单位不得出具有关改派材料。对定向地区或单位无法安排就业而申请改派的定向毕业生,应由定向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出具无法安排就业的证明材料。其中定向地区应将证明材料报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改变就业去向应报批 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等改变就业去向的定向毕业生,经学校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报送就业建议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家迁的定向毕业生,提供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派出所的迁出迁入证明;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异地就业的函及迁入地主管部门接收意见。 对升学的定向毕业生省教育厅不再签发《就业报到证》,学校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向定向地区或单位通报;这类毕业生如放弃升学申请派遣时,应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留校的定向毕业生,提供本人申请,所在学校人事部门阐明留校的理由,出具接收报告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出具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有关材料。如两年内放弃留校任教,则仍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参军的定向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同意函;与部队签署的就业协议书。 地区联办可跨区 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本人申请,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跨地区就业。省外地区定向毕业生回当地就业,如果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且生源所在省批准,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可以改变就业去向。这类毕业生手续齐全的,可在就业派遣时办理就业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