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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不得占路私设停车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0:01 北京日报

  限期不改者将强制拆除并可处最高5000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张靖)位于崇文区体育馆西路一家餐饮用品商店在门前私自设立了3个停车位,影响道路通行,日前被崇文交通支队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罚款。

  据了解,对机动车占路停放,本市有严格的管理规定。200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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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消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对于私设、私占道路停车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据崇文交通支队交通科负责人介绍,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道路情况在路侧施划统一规格和标准的停车位,小的街道或胡同一般宽7米以上才具备施划停车位条件。单位或个人认为有必要施划停车位的,可以向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统一施划。私设、私占停车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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