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去哪领“委屈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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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0:36 温州都市报 | |||||||||
周海亮 “委屈奖”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个名词,然而,此“奖”日益升级蔓延,大有在执法部门以及部分服务部门普及之势。受了点委屈,又拿证书又拿奖金,仿佛得奖之人,本不应受此委屈,既然碰上了,那么,理应给他们一些补偿。
例子不胜枚举。湖南省常德市城管支队和北京市城管大队早在去年就出台了“文明执法委屈奖”,以补偿那些受到委屈的执法人员;南京建邺区行政执法大队也设立了“委屈奖”;5月12日上午,广西省柳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宣布了“委屈奖”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遭遇暴力抗法受了委屈的,便可获此奖。 执法者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但在其执法的过程中,却是以一个自然人的身份出现的。只要是自然人,那么,在社会上无一例外都会受到委屈,凭什么只给他们设立“委屈奖”?并且,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既然有感到“委屈”的时候,那么,就会有让被执法者感到“委屈”的时候,这个时候,谁来给受到委屈的百姓发放“委屈奖”? 并不是说执法者受到委屈天经地义,但是,“受委屈”本应是执法者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表面上代表的是执法者的执法态度,实质是代表了政府对于百姓的态度。这种态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能因为仅仅受到了一些委屈,就要求补偿。当然,当执法者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时候,则另当别论,无疑,那已与“委屈”相去甚远。 执法者做错了,只要不是大错,就可以不了了之或者轻描淡写地道个歉,为什么轮到百姓做错了,他们就要拿“委屈奖”呢?难道执法者所受的“委屈”,一定比百姓所受的“委屈”高级和值钱? 受了委屈,执法者到底应该怎样做?我说,奖金说明不了问题,能够说明问题的,只有百姓的口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