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资”缺乏见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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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0:47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安莉记者张素梅)日前,动力区法院一审判处两起索要婚前“彩礼”的离婚案,但都因男方拿不出给过“彩礼”的证据,而没被法庭采信。 2002年5月,哈尔滨某商场工人、47岁的邓某与比自己小18岁的马女士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今年2月,马某起诉要求离婚,但邓某提出,离婚行,但必须返还其结婚前给马某的“彩礼”———金项链、金戒指及8000元人民币,否则不同意离
无独有偶,3年前,戴某也与比自己小18岁的那女士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戴某酒后无德,经常因小事找碴儿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今年2月,那女士提出离婚,但戴某要求,必须返还“彩礼”5万元(给那女士母亲3万元、给那女士2万元)。 这两起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女方都表示婚前没收过“彩礼”,男方所说的“彩礼”是否存在?由于两起案件中的男方都未能够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庭没有采信,判决原、被告离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