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10月底前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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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0:58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侯锦阳 解悦)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将直接损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记者昨天获悉,市政府已于近日作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并要求10月底前完成清欠。 土地出让金收益首先支付补偿安置
我市近年来的建设用地数量逐年加大。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为推动招商引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费用采取延期付款的办法;有的甚至挪用、截留征地安置补偿款,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前一段时期,我市部分地方已清理了拖欠的征地补偿费。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相关通知要求,此次清查的重点是,从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用地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核查,限期要求用地单位或开发商补足、交齐征地费用。同时,要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款。出让土地获得的出让金收益,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 年内必须完成全部清欠 根据市里的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完成。5月底前,完成调查汇总工作;10月底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11月份,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为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力度,我市现已成立了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如果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今年新批建设用地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我市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于4月10日起实施。对于今年新批建设用地的补偿,市里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坚决杜绝不规范的做法;不得采取“认产补偿”的做法,依法进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今后,凡征地补偿安置费没及时落实到位的,暂停用地审批手续。 (编辑小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