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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恋引出蹊跷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3:41 新闻晨报

  同居期间男方写下了巨额借条,分手之后女方公堂讨债。借条虽然是真的,然而法官却推定借款事实并不存在。昨天,徐汇法院判决驳回女方景女士的诉讼请求,但诉讼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现年36岁的吴先生两年前结识了比他大7岁、声称已经离异的景女士,此后两人感情急剧升温,景女士还带了女儿搬到吴先生的住处,过起了同居生活。期间,两人还一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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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起了桶装水生意。但好景不长,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先生得知景女士并没有与丈夫离婚,于是断然和景女士分手,并于今年2月组建了一个真正的家庭。可时隔不久,景女士告上法院,向吴先生追讨同居期间的借款20万元,同时索赔利息损失5000元。

  法庭上,景女士提供了两份证据。其中一份是吴向景女士借款2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如有一天对不起景女士,将归还本息30万元作为赔偿;另一份则写明,待吴百年后,他的房产归景女士的女儿所有。尽管有真凭实据,但景女士却不能提供钱的来源,以及吴借款后派什么用处。

  对于这两份书证,吴先生承认都是他亲笔所写,却矢口否认景女士所说的借款实事。他向法官陈述说:所谓书证,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因年龄差异,景为了有所保障,再三要求他写下借条并承诺住房今后的归属的情况下写的,属于特殊关系期间的非正常的借条。吴还强调,景当初不可能有20万元以供出借,有两名证人证明了吴的观点。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虽然真实,但作为同居人,对于巨额款项理应知道借款用途。现在景既不能说明钱款来源,又不知借款用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故有理由相信这一借款事实不存在,难以支持。但是,由于吴先生随意书写“借条”引发诉讼,应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作者:晨报通讯员侯荣康 记者 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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