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6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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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01 东南快报 | |||||||||
医疗单位制剂不能入市销售 本报讯 (记者 韩娜通讯员张增田)从6月1日起,我省医疗单位制剂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做广告吸引消费者。这是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了解到的。据了解,省物价局日前制定出台《福建省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该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医疗单位制剂必须坚持为本单位医疗和科研服务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使用。其所指的医疗单位包括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卫生院(所)、私人或集体诊所、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医疗、保健机构。 据了解,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制造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调剂调拨使用时,调剂调拨利润率不得超过3%。对确实属于临床上疗效确切的新型制剂和经验处方,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其制造成本利润率可在规定利润率的基础上增加2%。 作者:韩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