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将成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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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55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公安机关看守所要严格、细致、全面地做好近年来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检查工作,看守所的执法检查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组织抽查为辅。
这位负责人说,看守所要会同驻所检察室对2002年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逐案逐人进行自查自纠,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会同同级监所检察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在执法检查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从严治警的原则,及时整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对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但法律手续不完备的,要依法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收监;保外就医条件已消失的,要及时收监;对民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各地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总体情况是好的,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看守所在对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个别民警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这些问题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所执法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将内部执法监督延伸到监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其次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开展;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