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击出“混合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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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5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一位没有电工资质的雇工,在受雇拆卸高压电力设施时,被1万伏进线高压电缆击成五级伤残。由此引发一起其雇用者与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谁来承担主要责任的纠纷。 2003年4月,某电业局电工韩某与某种场下属的变电所所长协商,双方换用变电所的互感器。当月,韩某雇用了38岁的宋某一同来到变电所,由变电所所长打开大门后,三人进入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雇用没有电工资质的宋某拆卸高压电力设施,而且还未对电力设施是否停电进行检查,韩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韩某已垫付部分外,还需赔偿82000余元。 韩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在审理中另查明,某种场是变电所变压器的电业产权人,2002年曾办理了报停手续,但却没对变压器是否停电进行检查。法院认为,击伤宋某的高压电缆线的产权人是某种场,应由变电所负责维护和管理。由于变电所管理不善,致使其所有的高压电缆线在报停后仍带电,致伤宋某,属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即某种场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此外,由于韩某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韩某已为宋某垫付的34000元医疗费,应作为对宋某的补偿,不予返还。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种场给付宋某赔偿款82000余元。 启凡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由混合过错造成的民事赔偿案件,三方都有责任。 种场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报停后仍带电,疏于管理是造成这场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韩某随意雇用无资质人员,从事高危作业,应负一定的责任。至于宋某,不应从事自己不能从事的专业活动,给自己身体造成危害,也应负部分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