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利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创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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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5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崔建军 闫鸿文记者刘述波)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我市出台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于即日起开始实施。今后,严禁各部门利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创收”。 《规定》要求,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截留、坐收坐支、挪用、隐瞒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不得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或不按规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并由监察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