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指导员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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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5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纪剑轩)证据不全,却违规扣留;做出罚款,却不开票据—————不久前,五常市一派出所指导员因领导失职受处分。 2002年10月,五常市某派出所民警于某某接到举报,几名男子在尚志市收购林蛙,正乘坐一辆红色捷达车向吉林省平安镇行驶。派出所指导员于某立即指派于某某等4名警察乘车追赶,在五常市杜家镇北将红色捷达车截住。
经搜查,车内未发现林蛙,警察将乘坐该车的马某等5人带回派出所,扣留了9090元现金、5部手机和金戒指。经查,5人此次并未收购林蛙,但以前曾多次收购。在这种情况下,于某同意对马某等5人进行罚款,由于某某经手,从暂扣马某等人的现金中直接扣留2500元罚款和200元食品费,没有开票据,余款及物品返还给当事人。 五常市纪检、监察部门会议讨论认为:身为指导员的于某,擅自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处理并同意下属不开票据罚款,应对此承担领导责任,给予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