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父母不得偷看未成年子女的信件和日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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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0:20 法制日报 | |||||||||
本网讯据中新网报道据南方日报报道,18日,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经深圳市人大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
对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吕冰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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