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立面改成营业“橱窗” 樱花园住户意见纷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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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0:3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中,严禁小区住户私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和使用用途,但仍不时有一些住户或单位为一己之利,擅自“越规”。市有关城建监督部门最近在接到相关投诉后表示,遇到违规装修情况,住户要齐心协力制止,并尽快报告市规划部门。 近日,广厦新城樱花园的住户致电本报,反映该园1栋楼下的“金某刀”发廊擅自将位
昨日记者来到该处发现,这间发廊位于樱花园1栋107房,大门朝向马路。除了楼下外,原本是住宅的二楼目前也改建成了发廊,巨大的落地玻璃窗与周围的住宅阳台形成强烈对比。 负责樱花园物业管理工作的市城建开发物业公司樱花园管理处的蔡主任告诉记者,这个小区建成并交付使用至今已有10余年的时间,这间被住户投诉的发廊是现业主于去年年底向二楼原住户购买后改建的。由于物业等部门当时不知情,今年初才知道该发廊将二楼打掉临街外墙装修成营业场所。“后来陆续有住户投诉说从二楼飘出的音乐声、洗头水异味等时常影响周围住户生活,我们每次都前去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但发廊经营者虽然口头答应整改,但仍我行我素。”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士表示,像这样被改的房子已经既改变了住宅使用功能,又破坏了住宅外立面,动工前必须先向规划部门的建设管理科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市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有关值班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小区住宅中的居民若发现有人违章私自改变住宅用途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尽快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取证查处。 (本报记者摄影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