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即将单独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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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1:03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齐文洁 实习生 刘璐)昨天,市物价局下达通知,在商品房的成本审核、定价依据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举措,进一步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 公寓、别墅、度假村自主定价 4月27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扩大住宅商品
省物价局通知中表示,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浮动的幅度由3%扩大至5%,经报批还可扩大至8%。就此,我市明确表示,目前我市房价水平已处于较高水平,所以仍然执行最高不得超过5%的规定。 2.2米以上地下设施不计入总成本 为加强监管,此次省物价部门要求对开发企业价外收费行为,特别是对公共、公用设施的处置上,必须按“一价清”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据此,我市规定,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设施,包括地下车库和贮藏室,不纳入附属公共配套设施面积,不纳入公摊,不再进入住宅商品房建设成本。业内人士介绍,此举意味着所有权属于开发企业,开发商有权要求物价部门给予单独核价,地下车库单独销售也就不再是难题。这一新政,将有利于开发商下决心把房价降低。 “环境差价”列入定价依据 在“楼层、朝向差价”之外,首次允许开发企业将“环境差价”作为定价依据。景观好、采光好、噪音小的楼幢、单元允许加价;景观差、采光差、噪音大的楼幢、单元应减价。“环境差价”按每次审价的整个项目价格进行调节,加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 今后在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审核中,对取得使用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土地,可视情况不再以实际出让价格作为定价依据,而改以依据市场行情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土地评估价格作为依据进入成本核算的商品房价格,必须参照毗邻地区同期商品房价格,不得影响房价水平。 (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