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的票据——“购物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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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1:03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5月20日电(记者冯丽)购物凭证、服务单据本是民事财产关系中重要的法律凭证,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却常在购物票据上设置陷阱,消费者一时大意或不在乎,往往就会利益受损却不能获赔。 春节过后,记者曾在南昌百货大楼大众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双特价女鞋,穿后不到半个月,一只鞋底的后跟居然与鞋帮脱落。当记者找到营业员要求换货时,营业员理直气壮地说
江西省消协投诉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商家在发票上注明“特价商品”是想混淆成处理品,实际上不论是降价、打折还是特价商品,都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与有关法规上提到的处理品完全是两码事。明白这一点后,记者再次找到大众购物中心的有关人员,才换到了一双同样的新鞋。 购物票据上类似这样的“猫腻”还有很多。根据去年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江西省消协揭露出目前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在销售票据上设置的“八大陷阱”:票据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借口没有发票,要求一周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经营者撤柜,有的商场则称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降价等优惠,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承担税金;故意填错日期;不盖公章或所盖公章与店名不符;在发票上注明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成处理商品。 江西省消协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商家利用信用缺失的票据设置“购物陷阱”已成为我国消费领域一个比较普遍的侵权现象,获取完整、真实的购物票据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千万不能马虎大意,对购物票据可要可不要,或让销售方任意填写,都会导致维权的被动。 而对于商家和企业来说,诚信是立身之本。商家要在经营中赢得顾客,必须实实在在为顾客着想,让消费者得到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实惠。靠在购物票据上玩“花招”糊弄顾客,商家只会得一时之利,在市场上是难以长久立足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