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缺失的促销:可以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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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1:05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5月20日电(记者冯丽)“最终解释权”这一字眼目前在很多商家的广告中都能看到。表面看来,商家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对广告内容产生误解,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正成为新的消费陷阱,甚至侵害了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昌新洪客隆超市去年曾推出“购物满100送50”的优惠活动。黄女士和家人看到广告后兴冲冲地到新洪客隆副食品超市购买了300多元的商品,获得3张50元的代币券。可当她拿
记者在生活中还看过这些情景:“情人节手机买一赠一”的大幅广告下,有个特别说明:“详情请见店内海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药店贴出醒目的宣传画“减肥药一个星期内就可见效,无效退款,本药店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从消协和工商等部门受理的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投诉中,记者领教到了这些“解释”背后的潜台词:“手机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部手机送一个手机号;“无效退款”,实际上只能退药价5%的批零差价款;“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实际上不含海鲜、酒水和特价菜肴;“买房送家具”,实际上房产开发商只打算帮你运送一下家具…… 商家有没有最终的解释权?江西省消协秘书长吕晓平明确表示:如果商家的解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他们的解释就是无效的,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说“不”。当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纠纷,最终解释权在相关法律,最终解决的机构是法院。对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讲清楚各类商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并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只能为自己保留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不意味着拥有最终裁定权,更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波则一语道破天机,商家在告示里写有最终解释权,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这种自封的“最终解释权”,有可能侵害到消费者四个方面的权利。首先是知情权,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是何含义,无从知道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第二是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往往打了折,落了空,甚至陷入消费陷阱,进退两难;第三是“最终解释权”往往成了经营者违约侵权的“挡箭牌”,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索赔权;第四是面对商家随心所欲的解释,消费者很难对商品、服务实施监督,也会损害消费者的监督权。 有关专家认为,“最终解释权”反映着经营者的服务理念和经营的透明度,不少商家想利用“最终解释权”谋求利益、逃避责任,折射出消费领域存在的信用缺失状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