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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变“定金” 一字之差缺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1:10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5月20日电(记者毛朝敬)最近,四川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醒买汽车、住房等商品的顾客:别把“订金”当“定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在商品交易中,“订金”与“定金”两个词音同,含义却有所不同。“订金”仅仅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种商品时,“订金”应当退还给顾客。而“定金”则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而且“定金”是国家《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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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已付“定金”的顾客,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商家正是利用不少顾客对“订金”与“定金”的含义认识不清,故意混淆“订金”与“定金”这两个词的含义,欺骗顾客。前不久,周女士去成都某房产公司售楼处咨询买房,售楼人员递上电脑制作的小区彩色效果图,让她先感受一番未来居室的美好环境。周女士提出等看到现房再定,售楼人员赶紧说,买房的人很多,为保证买到满意的房子,可先交一万元“订金”,今后若不满意,可以退房、退“订金”。周女士预选了2号楼3层的一套住房,就匆忙签订了交“订金”的合同,交了一万元“订金”。可半年之后交房时,周女士见售楼书上的绿色长廊竟变成了自行车棚。当周女士要求退房、退“订金”时,售楼人员却拿出她签有交“定金”的合同,并说按规定“定金”是不能退的,周女士气愤地说:“明明说是‘订金’,签的合同上竟成了‘定金’,这完全是欺骗嘛。”

  针对存在的问題,有关人士建议:若买汽车、住房等商品,在尚未确定一定要购买时最好不要先与商家签订交纳“定金”的合同,也不要先交纳“定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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