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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文化场所: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温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1:14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5月20日电(记者周润健)社区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是家庭、学校之外未成年人闲暇活动的重要阵地。在这里,他们可以与不同层次的人交往,可以学习一些在家庭、学校中学不到的社会知识。但是有些地方不是一片净土,成为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温床”。

  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说,通过对2千余名未成年犯和1千余名普通未成年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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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分析比较后发现,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居住的社区中的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等“儿童不宜”进入的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分别为72.2%、74.1%和83%,明显高于城市普通未成年人26.3%、22.9%、50.3%的比例,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外部因素。

  关颖指出,居住地“儿童不宜”文化娱乐场所过多且管理不善的直接后果,是进入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明显高于居住区没有这些场所的人。统计结果十分清楚地表明,居住地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为88.9%、88.4%和93%;而居住地没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仅为11.1%、11.6%和7%。也就是说,社区的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的存在,是直接引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客观条件。

  关颖认为,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之所以能够滋生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诱发违法犯罪动机。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人员之所以违反国家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目的是为了赚钱,他们不可能让未成年人无偿在这里玩。而未成年人没有可靠、稳定的经济来源,当他们没钱消费的时候,便通过偷、抢等不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第二,这里是不良交往的主要场所。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结交违法犯罪分子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娱乐场所。这些地方本就是容易藏污纳垢之所,来往此处的大部分人是与闲散少年有相似经历、共同兴趣、共同语言的人,很容易产生不良行为的交互感染,也难免在彼此交往中发生冲突,直接导致犯罪发生。

  第三,这里是暴力、色情等有害文化的重要传播地。一些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场所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惜以色情、暴力等有害内容招徕顾客,有的甚至就是直接从事色情服务的场所。调查结果显示,看过黄色录像的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中,有55.7%的人是在录像厅看的。未成年人长期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活动,很容易接受不良因素刺激,形成扭曲的心灵,一不小心就会违法犯罪。

  关颖强调说,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从反面告诫我们,越是在外部环境不良的地方,对教师、家长素质的要求越高,道德教育的任务越是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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