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通行币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我省7部门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1:57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交通、公安、质监、工商、安监等7个部门将于6月份起,联手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动。

  “大吨小标”车辆限期恢复标准载重

TCL笔记本X200面世 同方电脑春季促销优惠
免试入学读在职研究生 热门专业热招!

  本次行动的目标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行动开始后,规定“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将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将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取缔非法改装车

  从5月中旬起,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质检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执法部门将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超限治理不得重复罚款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全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将按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

  超限超载三次 取消经营性从业资格

  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将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吴宝珠(滇池晨报)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陈水扁“5-20就职”
飞人乔丹2004中国行
乌鲁木齐发生坠机事件
美英军队虐待伊俘虏
伊临管会主席遭袭身亡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
莎拉-布莱曼演唱会
第57届戛纳国际电影节
首届中超联赛 汤尤杯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