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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炸药120公斤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1:32 石狮日报

  本报讯 昨日,石狮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500元。

  案情:

  吴某今年47岁,系石狮永宁镇院东村人,从事石窟开采业务。2003年6月2日晚7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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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为了牟利,经与陈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在其家中将从爆炸品专营商店购买的炸药5箱(重120公斤)、工业导火索250米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晚8时许,陈某雇请蔡某驾驶出租车运载该批爆炸物品欲回晋江市途经石狮八中附近路段时,被设卡的石狮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爆炸物系硝铵炸药。

  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由于其非法出售的爆炸物数量较大,属犯罪情节严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考虑该爆炸物全部被及时查获,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编后:

  为维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厉的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制裁刑罚。被告人吴某为获取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本案具有极为深刻的警示作用。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石狮市政府早就下发封山禁采令,只规定少数矿点经审批后作为可采点,生产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都要持爆炸证到定点供应处购买,并实行专用,严禁私自买卖。(昶光招荣记者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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