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炸药120公斤获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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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1:32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 昨日,石狮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500元。 案情: 吴某今年47岁,系石狮永宁镇院东村人,从事石窟开采业务。2003年6月2日晚7时许,
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由于其非法出售的爆炸物数量较大,属犯罪情节严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考虑该爆炸物全部被及时查获,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编后: 为维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厉的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制裁刑罚。被告人吴某为获取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本案具有极为深刻的警示作用。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石狮市政府早就下发封山禁采令,只规定少数矿点经审批后作为可采点,生产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都要持爆炸证到定点供应处购买,并实行专用,严禁私自买卖。(昶光招荣记者徐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