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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取款女婿上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56 新闻晨报

  刚与前妻小芳办完离婚手续,强某就把原丈人刘某告上了法院,称刘某擅自从银行提走了自己与前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95万日元,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青浦法院判决归还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47.5万日元。

  强某与前妻结婚后,一直与丈人共同生活。2001年1月3日,去日本劳务输出的的小芳回国探亲,同时带回了工作所得95万日元。几天后,夫妻俩便一起去银行,以小芳父亲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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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将这笔钱存入银行。当时,小芳当着强某的面在储蓄单背面的《储户须知》上填写了存款人刘某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同时还填写了强某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以确认强某也可以支配这笔钱款。回家后,两人一起将存单交给了刘某。

  不料,此后强某和小芳之间的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因无法和好,两人于去年年底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过程中,强某曾提到过这笔存款,但由于存单上的姓名是刘某,属案外人,故法院没有作出处理。离婚后强某找到原丈人,得知这笔钱早已被刘某领走。为此,强某当即将原丈人告上法庭,表示这笔钱理应是他和小芳的共同财产,他应得到其中的一半。但刘某认为他事先并不知道女儿去银行存款之事,事后小夫妻俩回来把存折给了自己并说可以使用,这是一种赠与行为,自己完全有权利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95万日元是强某与小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芳的工资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一起去银行存款,表明强某知道以丈人名义存款的事实。从实际情况看,小芳与强某在均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可办理实名存款的情况下,却将此款存于刘某名下,足以说明强某对存单上记载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是知道的。之后双方又将存单交给刘某,由此认定该款项为赠与合情合理。据此,法院最后对强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栏目与高院法宣处合办) 作者:晨报记者 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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