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解释”告诉您(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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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便于读者的理解,“晚报说法”从今日起陆续刊登律师对此“解释”的解读。 1、如果您是在住宿、餐饮、娱乐时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
您有权要求经营者或活动举办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六条) 2、如果您的孩子(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多大错就应承担多大责任。(第七条) 3、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使您遭受人身损害———您有权要求他工作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郑卫明律师解读)记者周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