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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麻烦事快找法博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5: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梁女士:我和丈夫于2002年共同租了一间房屋,当时是用我丈夫的名字与房东签的合同,租赁期限是3年。今年4月我丈夫因病去世,现在房东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已去世为由要我搬出去,请问我有权继续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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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律师:根据《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你有权继续按原合同承租该房屋。

  钟先生:我于1998年结婚,2001年10月因工致残,得到大约三万元的赔偿。现我妻子起诉我,要与我离婚,请问她能分我的这笔钱吗?

  古律师:按照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这笔赔偿金是你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你妻子无权对这笔赔偿金主张权利。

  钱先生:我前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于去年交房。现在我发现该房的结构与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不同,邻居房间的阳台超过设计标准,影响了我房间的采光,而这一变动从来没通知过我,我能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吗?

  古律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选择退房或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见习记者谢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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