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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集体合同规定》为职工“挡风遮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5:56 北方晨报

  2004年5月1日,施行了十年的《集体合同规定》废止,新版的《集体合同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将与以往颁布的有关维护职工利益的“规定”一起为大家“遮风挡雨”,罩在广大职工头上的这把“保护伞”将更加坚固。新旧版本的集体合同规定到底有什么不同?集体合同是如何签订的?集体合同出现争议时怎么办?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鞍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于洪刚进行了全面解答。于洪刚:1986年至一直从事劳动信访、仲裁工作,如今已成为鞍山地区这方面工作的专家。他根据掌握的法律、政策知识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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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验,与同事们探索出“对已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用仲裁方式要求企业以资产抵偿”的做法,使一直困扰劳动关系双方的内欠问题有了解决办法。这一经验得到省有关部门的肯定,并在鞍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广。

  记者:新的规定颁布意义何在?

  于洪刚:企业和职工整体签订集体合同后,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个体的职工变为一个整体,可以用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新的《集体合同规定》施行,无疑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筹码。

  新“规定”同样为企业经营者们瞩目,因为集体合同也是用人单位最大限度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有效机制。

  具体解读什么是集体合同

  记者:我们都知道鞍山在集体合同仲裁方面的工作一直深受省里的好评,前不久闻世震等省领导还做了重要批示,那么能不能首先谈谈集体合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于洪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集体合同中还包括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记者: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还要再签订集体合同呢?

  于洪刚: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彼此之间很容易形成实际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基本上都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提供的,劳动者只有被动签字的份儿。

  要想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惟一的办法就是提高劳动者在协商中的地位。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其实在这个方面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因为它们的特点就是将劳动者团结起来,以集体的名义、用集体的力量来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团结起来,力量就大。

  记者:这之前我们曾经做过调查,发现很多职工往往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混为一谈。那么是不是签订了集体合同之后,就不用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之间有什么关系?

  于洪刚:两者是一个法定的完整调整劳动关系的整体,谁也不能代替谁,维护的都是劳动者的利益。集体合同代表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和一个地区劳动者的最高利益,个人劳动合同则代表劳动者个人的切身利益。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利益,是“代表一个群体发出一个声音”;而个人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只能代表签署劳动合同职工本人的利益。

  从合同期限看,个人劳动合同可长可短;而集体合同最短不得少于一年,而且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确定的就是一个底限标准,对企业员工具有普遍适用性。个人劳动合同则更加专注于单个劳动关系的个性化内容,根据个人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不同工作确定不同的标准。

  新旧规定对对碰

  记者:这次新颁布的集体合同制度和以前的集体合同制度有什么不同?

  于洪刚:原来的规定是劳动部规范性文件,而新规定则上升为部颁规章,立法层次明显提高。从条款来看,由原来的41项条款增加到57项。

  新规定中,一个最主要的变化就是扩充了集体协商的内容,增加了女职工的保护、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

  内容更加具体,比如说以前出现争议处理时只是一个约定,现在已经明确了处理的程序,强化了处理手段。

  记者:请就目前大家都很关注的职业培训、裁员等问题谈谈您的看法?

  于洪刚:应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裁员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只是在现行条件下使用的并不多。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裁员是难免的。但是裁员对职工,对单位,都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我们现在把裁员纳入大集体协商的内容就很好。

  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取消了固定工这样一个身份称呼。用工呈现出非常灵活的态势,无论是企业用工选择对象,还是劳动者在选择企业时都变得非常灵活。企业如果缺少这方面的认识,就会缺少吸引力。劳动者特别是年轻人,都是从长远来看的,决不是满足于找到一份工作而已。这样就会涉及到培训等问题。

  对单位来说,通过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素质,更好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劳动者,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职业生涯,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现在集体合同将职业技能培训同其他的思想内容一起明确地写了进来。

  怎么签订集体合同

  记者: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于洪刚:签订集体合同应该有这样几个程序: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代表做好充足准备;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没有职工代表大会,要全体职工进行讨论;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最后就是要公示集体合同内容。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职工要选出自己放心的、满意的集体协商代表,由代表出面和用人单位协商合同内容。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条件的改善要不断完善和修订其内容,最长不超过三年,修改之后就要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记者: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作用这么重要,其产生的过程一定不含糊,他们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于洪刚:是由本单位的工会民主推荐,有些单位没有建工会,那就由职工集体协商推荐。或者推荐代表,必须要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通过。

  集体协商代表应该具备一些条件: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充分的时间保证;良好的思想品质和为全体职工服务的热情;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要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的相关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有比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可以跟对方有效地沟通等等。

  记者:职工推选出的职工协商代表要出面和用人单位谈各个方面的问题。中国有句老话“枪打出头鸟”,在保护职工协商代表方面,新“规定”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呢?

  于洪刚:有,比如,集体协商代表在参与集体协商活动过程中,视作他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工资和其他待遇不能减少。此外,职工在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时,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职责。如果协商代表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们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出现争议怎么办

  记者: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怎么办?

  于洪刚: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工会、经贸委三方组成,体现了分工的不同,设立在劳动行政部门办公,办公室就在我们劳动关系处。在敦促集体合同履行方面就更看出法律所赋予工会保护职工权益的权利,它代表企业全体职工整体利益,个别职工可能不认同某些做法,但是不构成申述的主体。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我们一般都讲“一裁两审制”,就是说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如果有一方不服,可以在15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

  记者:这项工作在鞍山开展得如何?

  于洪刚:我们从2001年开始开展这项工作的。集体合同争议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内欠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如果没有集体合同,解决这样的问题就缺少法律依据。出现劳动争议,如果有9人以上发生同一个争议事实的,那么就可称为集体劳动争议。

  企业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这种情形就像滚雪球,只要劳动关系存在,涉及的数额就会不断增长,少则几十万,多则超千万,如果等到企业完全破产再来偿还,就可能丧失了一个最佳的时机。

  在鞍山,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0%以上,履约率在95%以上。截至目前,鞍山地区已有106家企业集体合同得到仲裁,工会代表职工维权,为近10万名职工清理企业欠债或“保全”职工债权10亿多元。其中鞍山市一级劳动部门介入的涉及8万多职工的8亿多元的债权。

  记者:就规范劳动关系问题有什么具体打算吗?

  于洪刚:下一步,初步定在下半年开展专业培训,培训内容除了集体合同外还包括劳动关系调整及辽宁省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企业劳资人员和工会干部这两方面人员共同参加。主要还是要解决企业经营者的认识问题,然后才能主动去办理。本报记者王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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