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遭劫身亡家属状告获赔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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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6: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陈军郭佳记者陈娟)昨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游客家属状告彭州市龙门山风景区管理局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据了解,这是四川省首例因景区内游客被罪犯杀死而引发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2003年1月,唐光辉、石海燕、李道菊3人到彭州市龙门山银厂沟旅游,进入景区后,遭到犯罪分子抢劫,3人被害身亡。原告买了门票就要保我安全 昨日的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作为原告的被害方代理人认为,由于3名游客都购买了“浏览券”,就与被告彭州市龙门山风景区管理局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彭州市龙门山风景区管理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在景区内发生意外,管理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彭州市龙门山风景区管理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万元。被告歹人绝迹景区办不到 作为被告的彭州市龙门山风景区管理局在法庭上辩称,由于刑事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作为旅游服务业者,不具有拒一切企图犯罪的人于景区之外的能力。彭州市龙门山风景区管理局认为,自己已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法律和交易习惯要求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受害人的死亡与其安全管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调解景区同意赔偿15万元 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于昨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彭州市龙门山风景区管理局向被害人直系亲属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对此调解结果,被害人家属没有异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