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犬规定有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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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6:4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南京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主要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替代的6件政府规章和2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同时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 被废止的6件规章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修
在修改的政府规章中,《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的修改较大。其中包括,原犬类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因护卫、科研等需要的;个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暂住证件,单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在删除了其中“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字样。而且删除了单位和境外人员申请养犬须由市公安局审批的原第六条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犬类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犬类免疫证明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备案登记手续。 此外,还删除了第九条第(二)项,即“在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禁止携犬出养犬户自家分户门;”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携犬进入限制养犬地区的,公安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予以捕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而以前的规定是“在限制养犬地区擅自携犬出养户自家分户门或擅自携犬进入限制养犬地区的”才要受处罚。(黄建伟赵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