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新规变化有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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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49 东南快报 |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解读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邵芳卿齐榕)5月13日,本报刊登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出台的消息。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解读了该办法与老办法对比的五大变化。
变化一: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有: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 变化二:工伤的支付标准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是,按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加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五级发给1.4个月;六级1.2个月;七级0.8个月;八级0.6个月;九级0.4个月;十级0.3个月。 变化三:各设区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缴工伤保险调剂金。 变化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变化五: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作者:邵芳卿 齐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