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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养狗只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58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沈文虹)日前,市政府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作出修改,并已开始实施。

  原来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要求“经批准养犬的,应当凭准养证明购犬或接受赠犬,并携犬至畜牧兽医部门领取《犬类饲养证》,凭《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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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同时要求“犬证、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而修改后的规章只要求“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犬类免疫证明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备案登记手续”。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所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个人迁居,或者养犬人将犬转让、赠予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变更或注销。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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