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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偷税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9:44 天津日报

  偷逃税款占应纳税额55.37% 单位被判罚金7万法定代表人被判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4500元胡然孙永亮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孙永亮)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偷逃税款情节恶劣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单位偷逃税款占应纳税额的55.37%,已构成偷税罪,判处罚金7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则被判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4500元。据了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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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偷税罪而被判刑在本市尚属首例,个人因偷税罪被判刑在本市亦不多见,此案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振达线材改制有限公司为纳税义务人,2001年至2003年经营期间,该被告单位采取将加工费、货款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共隐瞒销售收入168434.02元,偷逃税款24473.32元,偷逃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55.37%。被告人李某某是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该公司如数补交偷逃税款,但被告单位拒绝缴纳,税务机关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单位现已将税款向税务部门全部补交完毕,并已缴纳了部分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该被告单位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的情节,对被告单位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供认罪行亦可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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