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币20万判徒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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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9:4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邓福民骆涛)5月20日下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伪造货币案,并以被告人付金好仿造人民币20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中违禁品予以销毁,其他财物上缴国库。 现年40岁的付金好是泗县农民,2000年到蚌埠某建筑公司打工。经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10月,付金好冒充市博物馆工作人员先后在合肥、蚌埠购买了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
案件类型:损害赔偿案件来源:1234835岁的年轻驾驶员劳累过度,在外地突发脑溢血,尽管自己有责任,但他仍然向老板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 这名驾驶员是合肥的下岗职工,受雇于车老板驾驶一辆来往于合肥和滁州之间的客车。不久前的一天傍晚18时许,车老板让其将一车乘客送到滁州,临行时,嘱咐他送到目的地后立即返回合肥休息。但客车到达滁州后,驾驶员没有回合肥,反而在当地和朋友喝酒,然后又打了一会儿牌,闹到很晚。玩过后,他将车子开到偏静地方,自己睡在车上。睡到凌晨时,驾驶员下车小解,迷迷糊糊没走几步路,就一头栽倒在地,昏迷不醒。同行的人发现异常后,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检查,35岁的驾驶员属突发脑溢血。经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身体恢复得还不错。如今,驾驶员要求车老板承担全部医药费,可车老板觉得有点冤。 (记者施健康)律师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例中车老板与驾驶员的雇用关系成立,车主对驾驶员从事雇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医药费等费用。但本案例中的驾驶员在完成雇用活动中超出车主的授权范围,未当日返回,并在外喝酒打牌,引发脑溢血,对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应当相应免除车主部分责任。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吴招娣律师) 邮发代号:25-47 国内统一刊号:CN34-0044订阅热线:0551-2827790 社址:合肥市金寨路206号 | |||||||||